⒈ 状牒的副本。
⒈ 状牒的副本。 《后汉书·杨秉传》:“南阳 太守 张彪 与帝微时有旧恩,以车驾当至,因傍发调,多以入私。
引秉 闻之,下书责让 荆州 刺史,以状副言公府。”
1.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,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