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谴呵”。
⒉ 谴责呵叱。
⒈ 亦作“谴呵”。谴责呵叱。
引《汉书·薛宣传》:“至开私门,听谗佞,以求吏民过失,谴呵及细微,责义不量力。”晋 袁宏 《后汉纪·安帝纪上》:“愚见赦 萇,不杀无辜,以谴訶为非,无赫赫大恶可裁削夺,损其租赋,令得改过自新,革心向道。”宋 欧阳修 《谢擅止散青苗钱放罪表》:“虽具奏陈,乃先擅止,据兹专輒,合被谴呵。”章炳麟 《訄书·刑官》:“自《周官》之法废,而谴訶不行於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