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誓众于社。谓田猎祭社之前教习战阵之法。
引《礼记·郊特牲》:“而君亲誓社,以习军旅。”郑玄 注:“君亲誓社,誓吏士以习军旅,既而遂田,以祭社也。”孙希旦 集解:“誓社,谓於社田而誓之也……凡四时之田,誓皆有二:一为教陈之誓,一为田猎之誓。田猎,司徒誓之;教陈,则君亲誓之。盖教陈以象用师,用师必君亲誓师,故教陈亦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