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记录案件始末、犯人供词等的册子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刑部·刑律断狱》:“每年朝审、秋审,先期细览招册。”清 袁枚 《随园随笔·招册》:“今官府审案皆有招册,序事之原委及两造口供。按《汉书·外戚传》, 宣帝 即位,寻求外家,求得 王媪,媪有供词一段,歷言 翁须 嫁 刘仲卿 事。又《孔稚圭集》有奏上 王奂 在狱中杀 刘兴祖 事,皆琐屑详尽,而古雅可诵,是当时之招册矣。”